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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2009-5-6   阅读:55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人社厅发〔2009〕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部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部机关、公务员局、部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由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确定。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将列入“目录及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我部统一组织实施列入“目录及标准”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以外,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按照“目录及标准